新竹市防疫旅館管理規約
109年10月29日訂定
110年01月06日修正
110年03月25日修正
110年11月23日修正
111年01月03日修正
111年02月07日修正
111年06月15日修正
110年01月06日修正
110年03月25日修正
110年11月23日修正
111年01月03日修正
111年02月07日修正
111年06月15日修正
一、為指引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對於防疫旅館違規行為之管理,特訂定本規約。
二、本規約之執行單位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。
三、本規約適用之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(以下簡稱本處)、新竹市合作之防疫旅館(以下簡稱防疫旅館)。
四、本要點規範本處針對防疫旅館違規行為採取記點制並減發補助,每記點一點減發溫馨防疫旅宿補助2萬元,滿2點減發5萬,滿三點每次減發10萬,每滿五點者停止媒合一個月,並將相關資訊從本處網站、台灣旅宿網、入境檢疫系統移除,待屆滿後再回復。每停止媒合一個月後,點數重新計算。
五、防疫旅館各違規行為及點數如下:
(一)檢疫住宿區收容非居家檢疫者或非居家隔離者住宿或休息,記點五點。以下各種計劃人員不再此限。
1.各大專院校、高中職以下學校外籍生,以及海外青年訓練班學生,檢疫期滿進行採檢,在採檢結果出來前之居家檢疫者。
2.依據111年6月11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,居家檢疫者3天期滿,後續4天自主防疫,於同一檢疫地點為原則。
(二)未符合消防安全規範,記點五點。
(三) 出於故意或非故意,使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誤認檢疫期或隔離期結束,並離開旅館,記點五點。
(四)違反門禁,使不相干人入內等拜訪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一次,且屬飯店管理不當情形,記點三點。
(五) 嚴重違反衛福部疾管署「『COVID-19(武漢肺炎)』因應指引: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」者,經本處抽查發現,經限時改善無效,記點二點。
(六) 每日未依規定回傳資料,記點一點。
(七)遭民眾投訴民意信箱或1999來函,經查屬飯店問題且不改善者,記點一點。
(八)若全市防疫旅館訂房率超過7成時,經市府通知指定期間內,私自接待非新竹市民或非新竹公司行號員工之居家檢疫、居家隔離者,每發現一人,記點一點。
(九)違反新竹市防疫旅館注意事項,依據該事項所載額度記點。
(十)未執行正式公文、通訊軟體群組上之重要告知交辦事項,記點一點。
(十一) 未要求協力廠商派至旅館範圍內工作之人員須打滿兩劑疫苗,記點一點
六、以上記點累計十一點(含)以上,本處將停止與該防疫旅館之合作,待該防疫旅館現有檢疫者退房或轉介至其它防疫旅館(費用由原防疫旅館給付),中止防疫旅館業務。本項累計記點不受本規約第四項重新記點限制。
七、違規情節重大,明確無法配合防疫政策者,不同意其申請成為防疫旅館。
八、若有特殊事由,基於防疫需求,經本處審定後,本處有最終調整決議權。
九、本規約之違規行為,本處將視情況增修,已符實需。
十、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規約之執行單位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。
三、本規約適用之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(以下簡稱本處)、新竹市合作之防疫旅館(以下簡稱防疫旅館)。
四、本要點規範本處針對防疫旅館違規行為採取記點制並減發補助,每記點一點減發溫馨防疫旅宿補助2萬元,滿2點減發5萬,滿三點每次減發10萬,每滿五點者停止媒合一個月,並將相關資訊從本處網站、台灣旅宿網、入境檢疫系統移除,待屆滿後再回復。每停止媒合一個月後,點數重新計算。
五、防疫旅館各違規行為及點數如下:
(一)檢疫住宿區收容非居家檢疫者或非居家隔離者住宿或休息,記點五點。以下各種計劃人員不再此限。
1.各大專院校、高中職以下學校外籍生,以及海外青年訓練班學生,檢疫期滿進行採檢,在採檢結果出來前之居家檢疫者。
2.依據111年6月11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,居家檢疫者3天期滿,後續4天自主防疫,於同一檢疫地點為原則。
(二)未符合消防安全規範,記點五點。
(三) 出於故意或非故意,使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誤認檢疫期或隔離期結束,並離開旅館,記點五點。
(四)違反門禁,使不相干人入內等拜訪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一次,且屬飯店管理不當情形,記點三點。
(五) 嚴重違反衛福部疾管署「『COVID-19(武漢肺炎)』因應指引: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」者,經本處抽查發現,經限時改善無效,記點二點。
(六) 每日未依規定回傳資料,記點一點。
(七)遭民眾投訴民意信箱或1999來函,經查屬飯店問題且不改善者,記點一點。
(八)若全市防疫旅館訂房率超過7成時,經市府通知指定期間內,私自接待非新竹市民或非新竹公司行號員工之居家檢疫、居家隔離者,每發現一人,記點一點。
(九)違反新竹市防疫旅館注意事項,依據該事項所載額度記點。
(十)未執行正式公文、通訊軟體群組上之重要告知交辦事項,記點一點。
(十一) 未要求協力廠商派至旅館範圍內工作之人員須打滿兩劑疫苗,記點一點
六、以上記點累計十一點(含)以上,本處將停止與該防疫旅館之合作,待該防疫旅館現有檢疫者退房或轉介至其它防疫旅館(費用由原防疫旅館給付),中止防疫旅館業務。本項累計記點不受本規約第四項重新記點限制。
七、違規情節重大,明確無法配合防疫政策者,不同意其申請成為防疫旅館。
八、若有特殊事由,基於防疫需求,經本處審定後,本處有最終調整決議權。
九、本規約之違規行為,本處將視情況增修,已符實需。
十、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