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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防疫旅館管理規約
110-06-17新聞動態

新竹市防疫旅館管理規約
一、為指引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對於防疫旅館違規行為之管理,特訂定本規約。
二、本規約之執行單位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。
三、本規約適用之為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(以下簡稱本處)、新竹市合作之防疫旅館(以下簡稱防疫旅館)。
四、本要點規範本處針對防疫旅館違規行為採取記點制,每滿五點者停止媒合一個月,並將相關資訊從本處網站、台灣旅宿網、新竹市防疫旅館需求表單移除,待屆滿後再回復。每停止媒合一個月後,點數重新計算。
五、防疫旅館各違規行為及點數如下:
    (一)檢疫住宿區收容非檢疫民眾住宿或休息,記點五點。但各大專院校、高中職以下學校外籍生,以及海外青年訓練班學生,檢疫期滿進行採檢,在採檢結果出來前不在此限。
    (二)未符合消防安全規範,記點五點。
    (三) 出於故意或非故意,使檢疫者誤認檢疫期間結束,並離開旅館,記點五點。
    (四)違反門禁,使不相干人入內等拜訪居家檢疫者一次,且屬飯店管理不當情形,記點三點。
    (五) 嚴重違反衛福部疾管署「『COVID-19(武漢肺炎)』因應指引: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」者,經本處抽查發現,經限時改善無效,記點二點。
    (六) 每日未依規定回傳資料,記點一點。
    (七)遭民眾投訴民意信箱或1999來函,經查屬飯店問題且不改善者,記點一點。
    (八)若全市防疫旅館訂房率超過7成時,經市府通知指定期間內,私自接待非新竹市民或非新竹公司行號員工之居家檢疫、居家隔離者,每發現一人,記點一點。
六、以上記點累計十一點(含)以上,本處將停止與該防疫旅館之合作,待該防疫旅館現有檢疫者退房或轉介至其它防疫旅館(費用由原防疫旅館給付),中止防疫旅館業務。本項累計記點不受本規約第四項重新記點限制。
七、本規約之違規行為,本處將視情況增修,已符實需。
八、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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